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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業(yè)資訊
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16市認定補助、確認辦法條件材料流程
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16市認定補助、確認辦法條件材料流程,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陽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馬鞍山市、安慶市、蕪湖市、銅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黃山市的企業(yè)如果有關詳細的材料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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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補助
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yè),可按規(guī)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yōu)惠政策。對獲得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認證的,每項產品給予企業(yè)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新型墻體材料健康發(fā)展,根據《安徽省發(fā)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發(fā)改辦環(huán)資〔2017〕212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以下簡稱產品確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guī)、產業(yè)政策要求,對新型墻體材料企業(yè)產品生產規(guī)模及裝備、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等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
第三條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安徽省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jié)能推廣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墻改辦)承擔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材料審核等日常具體工作。
市、縣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墻改管理機構承擔本地產品確認初審、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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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新申請產品確認的企業(yè),須向所在地縣(市、區(qū))或市墻改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從網上填報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土地使用證》或合法用地手續(xù)的證明文件、項目備案文件、環(huán)保達標驗收材料;
(三)企業(yè)情況相關材料:企業(yè)基本情況、生產規(guī)模、工藝裝備(附生產工藝流程圖),企業(yè)組織管理機構及內部崗位責任制、生產操作規(guī)程等管理制度制定執(zhí)行情況,產品執(zhí)行標準、產品出廠質量情況的文字材料,產品標識(附彩色照片);
(四)近一年來產品質量抽樣檢驗情況;
(五)市(直管縣)墻改管理機構對生產線產能核定意見;
(六)燒結類產品,應提供所在地市級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改管理機構出具的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fā)展規(guī)劃布點證明材料;使用頁巖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如占用林地還要提供林業(yè)《采伐許可證》;使用污泥、淤泥等其他原料的,應提供其來源證明材料;
(七)生產地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證書等資料(適用外省企業(yè)產品);
(八)企業(yè)依法依規(guī)生產經營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五條申請換發(fā)《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企業(yè),須向所在縣(市、區(qū))或市墻改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從網上填報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網上年報信息截圖;
(三)即將到期的《證書》;
(四)上一確認周期內的管理制度制定執(zhí)行情況、產品出廠質量情況,產品標識(附彩色照片);
(五)上一確認周期內產品質量抽樣檢驗情況;
(六)燒結類產品,應提供所在地市級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改管理機構出具的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fā)展規(guī)劃布點證明材料;使用頁巖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如占用林地還要提供林業(yè)《采伐許可證》;使用污泥、淤泥等其他原材料的,應提供其來源證明材料;
(七)同類產品申報增項的,只需提供達到該產品性能標準要求的抽檢報告;同類產品新增生產線或不同類別的產品申報增項,按正常申報程序進行;
(八)生產地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證書等資料(適用外省企業(yè)產品);
(九)企業(yè)依法依規(guī)生產經營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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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確認程序
第六條產品確認受理時間:企業(yè)自愿申請,常年受理。
第七條產品確認的工作程序。
(一)申報產品確認的生產企業(yè)向所在地縣(市、區(qū))或市墻改管理機構申請并網上填報所需材料(外省企業(yè)直接向省墻改辦申請);
(二)當地墻改管理機構初審通過后,由市(直管縣)墻改管理機構依據申報條件組織對申報企業(yè)進行現場審查、核驗,審核通過后報省墻改辦;省墻改辦每單月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
(三)對材料審核通過的,經省經信委審定后,對擬確認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在省經信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材料審核不通過的,省墻改辦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yè)所在市(直管縣)墻改管理機構;
公示無異議后,省經信委在5個工作日內發(fā)放《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公示有異議的,省經信委在公示期滿后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報市(直管縣)墻改管理機構和申報企業(yè),組織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對公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反饋處理意見;
(四)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企業(yè),待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報;市(直管縣)墻改管理機構或省墻改辦在接到整改合格報告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
(五)申報確認的企業(yè)對初審、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重審申請,上一級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重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重審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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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證書管理
第八條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墻改管理機構要對取得《證書》的企業(yè)加強管理,督促企業(yè)依法依規(guī)生產,申請專項經費開展質量抽查,并將結果公開。
第九條《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確認的,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內按第五條要求進行換發(fā)證申報。
第十條在《證書》有效期內,企業(yè)名稱發(fā)生變更的,由企業(yè)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申請報告,向所在地墻改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縣、市墻改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后,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委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委研究決定后暫停其《證書》使用權限,并向社會公布:
(一)抽檢不合格的;
(二)未按規(guī)定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
(三)質量管理混亂,將不合格產品出廠的。
第十二條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墻改辦報省經信委研究決定后撤銷其《證書》并向社會公布,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涂改《證書》的;
(三)出賣、出租、轉借《證書》的;
(四)一個確認周期內兩次質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使用國家或省決定淘汰或停止生產的產品、工藝、設備;
(七)其他需要撤銷《證書》的情形。
第十三條被暫?!蹲C書》使用權限的企業(yè),限期完成整改,經驗收達標后方可啟用使用權限;被撤銷《證書》的企業(yè),自處理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其產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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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確認工作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的工作原則,不得徇私舞弊,謀取私利,違者將依法或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省墻改辦《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管理辦法》(皖墻辦〔2013〕24號)廢止。